3、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和其他属城市规划保护区范围内;
4、主要公路的道路红线两侧各五十米,高速公路、航道、铁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
(二)上列范围之外的地区,由镇(乡)政府统一提出申请,报当地区政府批准。
第七十五条农民建自住房用地标准:
(一)人均耕地不足五分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每户建房用地不超过四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五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子女超过两人的一律按两人计(下同)。
(二)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七十平方米。
(三)边远山区、丘陵或不占用耕地的地区: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七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八十平方米。
第七十六条经当地区政府批准的农民建自住房用地,可一并核发《土地使用证》,并附图注明用地的四至位置,写明规划建设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农民建自住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转让、调换;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节其他
第七十八条征地红线内有规划道路的,用地单位须同时负责办理规划道路范围的征地补偿和安置,作修建道路或敷设、架设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第七十九条单位临时用地须经市规划局批准,方可办理补偿和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期限、面积,向市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缴纳临时用地费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退出。
第八十条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安排,经市商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区工商管理部门统一向市规划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十一条挖土、爆石、采矿、填滩、填涌及堆置废渣、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均须报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十二条经批准敷设或架设各种地下、地面、空间管线所使用的土地,一般不办理征地手续。如因施工损坏地着物的,应给予一次性的合理补偿。
第三章建筑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申报管理
第八十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