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持土地使用证件、基建计划和投资批文、四至地形图(一式二份)及有关建筑工程的初步意见书,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或建筑设计要点。新征地的可随《征用土地许可证》同时领取。
(二)申报单位持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土地使用证件、基建计划和投资批文(其要求与本细则第二章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办理报建。如需先编制规划方案的,应在规划方案送审批准后,方可办理单位建筑报建。属十层以上(含十层)或重要建筑工程,须送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模型先行预审。建筑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达到规定范围的,按投资额和隶属关系,由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组织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报建。续建工程,应附送原报建批准的《建筑审核书》。
(三)报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定发出《建筑审核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前准备和建筑位置放线;经原审批部门现场复验合格,发给《建筑许可证》,方可施工。
《建筑审核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建筑工程土建完工后,须报原审批部门建管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管验收合格证,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按照规定,竣工图须统一存档的,应绘制竣工图送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八十四条城镇居民私人建房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凭本市区户口和房地产契证,由业权人或合法代理人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建房要求和规定;符合规定的,可申领设计要点。
(二)持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房地产契证、投资来源说明及服从城市规划改造保证书等办理报建。
(三)申领《建筑许可证》,按本章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办理。
(四)建管验收,按本章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一款办理。
第八十五条市区农民在自然村内建自住房,须持所在镇(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资料,按审批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和申报建管验收。新
开辟的农民住宅区,应由镇(乡)政府按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办理报建和申报建管验收。凭建管验收合格证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八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设计管理规定,委托持有设计证书并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应按设计要点设计。
未申领设计要点或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拒绝承接设计。
第八十七条申报图纸要求:
(一)建筑工程位置现况四至地形图一式四份。图纸比例,市中心区一般为1:500,其余地区为1:500或1:2000。
(二)总平面设计图一式四份。图纸应注明南北方向标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广州地区高程)、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标。图纸比例,小面积的为1:100或1:200,大面积的为1:200或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