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房、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室。确需单独设置的,不得占用绿地或建筑间距,应避免临路布置,并注意造形美观和配植绿化。
(三)建筑物外墙的排水管应使用铸铁管,并应与公用排水管道连接。城市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第一线的建筑物,管道不得临路外露;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物,管道不得外露。
(四)城市干道两侧、重点地区第一线的建筑物和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物,如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立面设计应考虑安放窗式空调机的需要。其外墙不得采用大面积灰色石米批荡;除住宅外的建筑物,应采用铝合金窗。
(五)建筑物如天面设置冷水塔,应有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六)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定的退缩要求,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可外飘阳台、梯台、飘蓬,但不得超出道路红线;紧靠道路红线布置的,不得外飘阳台、梯台。
第九十四条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根据不同密度分区确定。密度分区为:
密度1区:环市路以南,原广九铁路、海印大桥以西,同福路以北,珠江河以东地区;
密度2区:密度1区以外,广园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地区,以及天河体育中心、石牌、五山、员村、大沙地等地区;
密度3区:密度1、2区以外的地区;
密度4区:特定的规划地区。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密度1、2、3区见附表七,密度4区由市规划局确定。
第九十五条建筑间距要求:
(一)密度1区以及密度2区内需拆除的原建筑物容积率1以上(含1)的地段:九层以下(含九层)、高度(有女儿墙的从女儿墙顶计算)低于三十米的民用建筑,属南北朝向布置的,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0.7倍,东、西间距各不少于六米;属东西朝向布置的,东、西、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0.5倍,但各向最小间距不少于六米。
(二)密度3区以及密度2区内需拆除的原建筑物容积率1以下的地段:九层以下(含九层)、高度(有女儿墙的从女儿墙顶计算)低于三十米的民用建筑,属南北朝向布置的,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1倍,东西间距各不少于八米;属东西朝向布置的,东、西、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的0.7倍,但各向最小间距不少于八米。
(三)十层以上(含十层)、高度三十米以上(含三十米)的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间距,高度六十米以下部份按本条第(一)、(二)项计算,六十米以上部份单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一米间距递增计算;其中密度1区内高度三十米以下部分按本条第(一)、(二)项计算,三十米以上部分单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一米间距递增计算。次要朝向间距,高度六十米以下的,不少于十三米;高度超过六十米的,六十米以上部份单方再按每升高四米增加五十厘米间距递增计算。
(四)短边大于二十米的民用建筑,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择宽确定各向建筑间距。
(五)大、中、小学、幼儿园课室,医院门诊、病房,其他特殊工程项目,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旧城区再增加10%,新区再增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