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天井:九层以下(含九层)建筑,如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三米;如有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六米,十层以上(含十层)建筑,如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六米;如有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其短边不少于八米。以上宽度内不得外飘阳台和梯平台。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第九十九条 居住建筑(含私人建房)的设计要求:
(一)平面设计合理,房间平面长宽比例协调。厅、房、厨至少应有一扇直接对外(包括天井)开启的通风采光窗,其面积不少于地面面积的八分之一。厕所应有直接或间接通风窗口。
(二)首层和顶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二米,其余各层层高不超过三米。
(三)建筑物短边在四米以下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两层;五米以下的,不得超过三层;六米以下的,不得超过四层;七米以下的,不得超过五层。
(四)阳台应留有种植或摆放花草植物的位置,并设花槽围护设施。
(五)厕浴的污水和粪便排放应按分流设计,不得合管排放。化粪池应按三级化粪要求设计,并报环卫部门审核;其位置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六)十层以上(含十层)或高度超过三十米的住宅建筑,必须设置两部以上电梯;七层至九层的,宜设置电梯或预留电梯位置。
第一百条 私人建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主干道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城市干道两侧自道路线红各二十五米范围内,重点地区以及近期建筑地区的私房,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扩建(含加层)。
(二)城市建设项目已定点征用地段内的私房,按本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三)城镇居民私人建房,建筑面积按常住户口控制在每人二十平方米以下。
第一百零一条 私人建房,不能骑压在影响邻屋基础。主要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二米,二层以下的不少于一米;次要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一米,二层以下的不少于五十厘米。以上最少退缩间距内不得外飘阳台、走廊或梯平台。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间距要求,按本细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只能原状维修或与邻屋协商联合拆建。
第一百零二条 建筑物扩建、加建或改建,除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管理要求外,应有设计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注意新旧部份建筑立面的协调。
第一百零三条 建筑物周围原则上不得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批准.围墙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和其他控制红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如不影响交通,可在住宅建筑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基或种植绿篱和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