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力线缆,10千伏级以下的应保持高于路树一点五米;35千伏至110千伏的应保持高于路树三米;220千伏的应保持高于路树三点五米。
第一百三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间距不得少于其杆塔高度的一点五倍。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第一百三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其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10千伏和弱电流线为一点五米;35千伏线为三米,110千伏线为四米;220千伏线为五米。在一般情况下,其中线与建筑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可酌情按10千伏线不少于三点五米;35千伏线不少于七点五米;110千伏线不少于十二米;220千伏线不少于十八米控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路灯电缆应以套管埋设在人行道或分车带内距侧石四十厘米范围内,埋深不少于二十五厘米。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域内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设置微波通讯,原则上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一节 非法占地和违章用地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镇(乡)村企业、城镇居民和农村农业户口居民、国家工作人员等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以及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部分,按照非法占地处理。应在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期限内退出,并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罚款。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属下列范围的,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连同用地一并没收后处理。
(一)规划蔬菜、水果和其他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
(二)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园林绿化区范围的;
(三)文教、卫生、道路、铁路、河涌、文物和测量水标志等控制保护范围的;
(四)危及城市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范围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买卖、租赁或以非法合建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照违章用地处理。对其违章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在处理决定期限内退出,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用地面积对责任双方分别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罚款。对违章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本细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处以退出或收回的非法占地或违章用地,在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期满后拒不退出、不恢复土地原貌的,根据处理决定的罚款额按书面通知的次数(每月只计一次)累计罚款。每平方米罚款额不超过三百元,直至依次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