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临时用地逾期不清场退出的,按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罚款,并按土地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的次数(每月只计一次)累计罚款。每平方米罚款不超过三百元,直至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非法占用或违章用地的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临时使用的用地,仍应按规定补缴交有关费用。同意临时使用的,应具结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清场退出的保证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的非法占地或违章用地,按市政府有关清理非农业用地和非法占地、违章用地的规定处理。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的非法占地或违章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规定处理。
第二节 违章建筑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的违章建筑和构筑物,应予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规定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不按规划路、街、巷退缩要求退缩的;
(三)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或消防通道的;
(四)骑压各类管道、渠箱、电力电讯线缆、测量水文标志及占用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江河、滩涂、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六)影响飞行航线安全的;
(七)影响经市规划局批准予以控制的通讯通道的;
(八)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用地及风景区的;
(九)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绝对保护范围及影响重点文物建筑景观的;
(十)危及建筑物结构或影响邻屋安全、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的;
(十一)影响消防、交通安全及市容环境的;
(十二)擅自修改建筑立面或擅自堵塞外墙门窗、封闭阳台、开凿外墙孔洞、增设附属设施等,影响市容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的违章建筑及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一)以土地使用者或业主名义报建,进行非法交易或变相买卖的;
(二)擅自兴建,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
(三)擅自缩小建筑间距或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部分,属居住建筑折成套间没收,不足一套间的按一套间计,余类推;其他建筑视使用性质和所处地点,将建筑物底层的相应面积没收);
(四)不按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规定,拒不提供给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生活配套设施及其他特定用途的建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