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违章建筑,视违章次数或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罚款;
(一)自本细则施行起第一次违章,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面积、长度计,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三十元罚款;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的,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部分计,处以其土建工程费的10%罚款。
擅自更改建筑立面,按违章立面面积计罚;擅自提高建筑高度,按每超过批准总高度2%折成总建筑面积的10%计罚。
(二)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即自本细则施行起第二次违章按每平方米、每米六十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20%计罚;第三次违章按每平方米、每米九十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30%计罚;余类推。
(三)各次违章,不听制止强行施工的,根据各次应罚款额,按停工书面通知的次数再累计罚款。
(四)每次罚款,每平方米、每米不超过五百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60%。
每一百五十条 处以没收的建章建筑物,在处理规定期满后拒不交出的,按建筑面积计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元罚款,直至强制交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章建筑处理决定书不作为报建的补办手续和办理产权的依据。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凡属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暂时保留使用的违章建筑部份,应注明违章面积、位置和结案内容。国家征用时违章部份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章建筑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按规定补缴市政工程配套费及其他税费。临时保留使用的建筑物,不得买卖、租赁和转让。
第三节 公用设施违章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用设施违章施工,属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拆除;属经市规划局同意保留使用或临时保留使用的,规划上不予以保护控制,违章部份按每平方米或每米三十元计罚,不能按面积或长度计的,按其土建工程费的10%计罚。保留或临时保留使用的公用设施,如国家建设需要应予拆除或迁移时,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清场退出,所有费用仍由原违章单位负责。
第四节 其他违章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章,除对违章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公用设施作出处理外,还应对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不听制止强行施工的,根据各次应罚款额按停工书面通知的次数再累计罚款,但每人一次罚款不超过五百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违章设计单位和个人,根据违章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又造成违章事实的,规划管理部门有权通报并提请设计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设计等级、吊销其设计证书的处分。
(二)提供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建的工程设计图,或擅自修改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按已违章施工的建筑面积或长度计,对设计单位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十元罚款。擅自更改立面设计的,按立面面积计罚。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的,处以土建工程费的1%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