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沿街建筑物,应按建筑管理要求从道路红线退缩布置。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和沿街绿化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
第三十三条公共交通站场、交通集散广场、社会停车场(库)的规划用地,必须严格按规划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在新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必须同时建设自用及外来汽车、自行车的停放场(库)。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上建造构筑物时,城市干道和通行无轨电车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少于五米,其他机动车道不少于四点五米,车行道侧向余宽,每侧不少于二十五厘米;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少于二点五米。
第三十六条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四点五米,伸入车行道部份的净高不得少于五米。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广告、招牌等构筑物构架不得立于车行道或人行道上。
第六节居住区规划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居住区,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结构或居住区、住宅组团二级结构编制规划;旧城区的居住区,以行政街为单位编制街区规划。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为四万至六万人,用地为六十公顷至一百公顷。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的一般为一万至一万五千人,用地为十公顷至二十五公顷。
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的用地组成,按功能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其他用地。具体指标见附表三。
第三十九条居住区公共建筑,应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设置。其定额指标见附表四。
第四十条居住区道路分级和红线宽度:居住区级道路为十六米至二十四米;居住小区级道路为十米至十六米;住宅组团级道路为七米至十米。
道路宽度必须适应区内交通、消防、救护及管线敷设等需要。
第四十一条居住区绿地应结合居住区的组织结构和自然地形位置,形成点、线、面的绿化系统。公共绿地面积,新居住区级平均每居民为二至三平方米,其中居住小区级平均每居民为一至二平方米;旧城区平均每居民不少于一平方米。
第四十二条居住区内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点)、公厕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新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