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住宅建设应符合小区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具体见附表五。
第四十四条编制居住区规划,包括以下图纸和文件:
(一)现状图:标明规划范围内现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现有各项用地。图纸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二)规划总平面图:反映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和各项建设的规划布局。图纸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应附规划结构示意图、主要地区(路段)的透视图(立面图)和主要住宅单体设计方案图。
(三)道路规划和竖向规划图(包括交通规划分析示意图)。
(四)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图。
(五)规划说明和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规划方案估算。旧城改建区应有反映土地使用现状、人口现状、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现状的调查资料。
第七节文物古迹与建筑保护规划
第四十五条经国家和省、市政府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由市规划局和文物管理部门确定保留的文物古迹和传统民居,亦应按有关规定保护。
第四十六条不得损毁、拆建或改建文物建筑(包括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文物建筑的原状;不得破坏原有风貌。在保护区内,影响环境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天线等构架,应予拆除。
第四十七条在文物古迹建设和景观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体型、体量、风格,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第四十八条文物古迹因特殊建设工程确需挖掘、迁移、拆除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区,应予以保护,保持原有环境和风貌;允许改造的建筑物应按规定的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标修建,原有的绿地、空地和活动场地不得侵占,并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具体保护区见附表六。
规划予以保留的建筑物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或改建。
第八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地可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