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居住区公共绿地、街道广场绿地、保护林带等。
(二)专用绿地:包括各工厂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及其他单位专用的绿地。
(三)园林生产用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等。
(四)风景区:包括风景区、风景点和风景河流。
市区内各类绿地应按规定指标配置。
第五十一条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五十二条严格保护风景区范围内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砍伐树木、开山挖石、围填河湖和水面;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区风貌的工程建设。风景区内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三条白云山风景区的保护范围分为:
(一)白云山风景区的控制保护范围:东起广从公路,西至白云西铁路,北起磨刀坑公路,南至广深铁路。
在该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工程项目
(二)白云山风景区的绝对保护范围:由南向东至北,从环市路与铁路立交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孟、西坑、廉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侨、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至五雷岭。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麓鸣、飞鹅岭、西得胜、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铁路立交桥。详见规划局核定的界线图。
在该范围内严禁安排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项目。现有各单位和住户要逐步外迁。允许暂保留的单位不得扩大用地和兴建新的建筑物;不得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或扩建为住宅。
第五十四条重要风景区(点),应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加强管理。
第五十五条城市各项建设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在城市道路两侧应种植行道树;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
第五十六条珠江的风景游览河段,北岸从沙面至二沙头,南岸从洲头咀至珠江游泳场。在该河段的沿岸应开辟滨江绿化带和林荫大道;不得新建或扩建码头、锚地;现有码头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外迁。
第二章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市区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含临时用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定,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变更用地性质、用地红线、办理延期征用手续或变更用地单位,均须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