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原则上不再零星拨地。新建住宅、办公楼、业务楼、综合楼、培训中心、招待所、商业楼、标准工业厂房、通用仓库等均纳入综合开发范围;乡镇企业、街道工业、个体点档等用房也应纳入集资统建范围。
第五十九条综合开发的建设用地,采取招标的形式划拨,由中标单位与市政府招标部门签订协议,严格按规划、期限、质量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十条实行有偿划拨建设用地。在划拨建设用地时,用地单位应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开发配套费。
第六十一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下列建设项目,可申请零星用地:
(一)原地扩建的生产配套和技改工程;
(二)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三)远郊地区的建设工程;
(四)农林水利工程;
(五)救灾排险工程;
(六)特殊项目工程。
第六十二条申请建设用地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向市规划局领取、填写《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并经所属主管局(总公司)以上单位签章。
(二)申请用地选址的报告,应说明本单位工作性质、申请用地的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境要求等情况;
一般还应根据初步选址意见,说明该地类别、水源电源、交通、房屋拆迁、人口安置等情况。
(三)市属单位和省驻穗单位,须有市以上计划部门当年批准的计划项目和投资批文(包括自筹资金项目);区、县所属单位,须有区、县计委具体计划安排批文及其上报市计委批准的总项投资计划;部队单位,须有当地驻军最高领导机关的批文;中央部委、外省驻穗单位,须有中央部委、当地省计委的批文;本省各地驻穗单位,须有地区(市)计委的批文;引进外资建设项目,须有省、市计委和外经部门对建设合同的批文;外国领事馆用地项目,须有中央及省外事部门的建馆批文。变更计划项目、计划投资或建设性质的,均须有原批准机关的批文。
(四)自筹资金的计划基建项目,须经省、市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其资金应按规定存入省、市建设银行,并由其出具专款专用的存款证明。属贷款的,应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和省、市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