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政设施、军事设施、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用地经核准不用的;
(五)用地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或少用的;
(六)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
第六十九条市、区房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公房,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购买的私房,如需进行拆建、扩建、改建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持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证,方可办理报建。不符合规定的,应先向市规划局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办理报建。
第七十条单位现有使用的土地,如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须向市规划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经批准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办理报建。
第七十一条单位利用原有用地兴办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时,应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经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与客商签订协议;凭批文向市规划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第三节村镇的建设用地
第七十二条市区内村镇(乡)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用地,必须持当地区政府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计划投资文件,由镇(乡)政府向市规划局申请。
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应由村镇(乡)集资按规划统建。
第七十三条市区内农民建自住房,必须符合已批准的村镇(乡)建设规划要求,并应以改造自然村为主。如原有宅基地不足时,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山荒地。
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如确需使用耕地的,应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七十四条市区内农民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山荒地建自住房,审批权限和要求如下:
(一)下列范围,由镇(乡)政府统一提出申请,经当地区政府审核加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镇(乡)政府统一分配给申请人使用。
1、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天河、芳村、黄埔区范围内;
2、白云区的石井、三元里、同和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