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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时间:2010-12-24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建立能源供应计量服务体系,鼓励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能源供应计量技术开发和应用。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推广各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民用建筑上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八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民用建筑的太阳能集热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第三十九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宜采用浅层地能的,应当优先采用浅层地能供热、制冷技术。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一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建立节能监测系统,并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能源消耗状况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完善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指标体系,确保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依法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集中供热,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制度。

第四十四条 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受供热单位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用热费的,不得收取用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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