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烟政发[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年01月30日
【生效时间】2004年02月01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
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