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十)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行人进入路口的。
第八十二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
(四)乘坐二轮摩托车未在后座正向骑坐的;
(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
(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
第八十三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三)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四)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八十四条未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四)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
(六)未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
(八)突然猛拐或者在其他车辆之间穿行的;
(九)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一)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进入路口的;
(十二)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骑行的。
第八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
(二)违反载物规定的;
(三)违反载人规定的;
(四)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