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
第八十七条驾驭畜力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下车牵引牲畜的;
(三)未按照规定超车的;
(四)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五)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六)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
第八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乘坐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七)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机动车而乘坐的;
(八)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第八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四)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九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二)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或者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文字、图案的;
(五)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六)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七)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的。
第九十一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