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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时间:2011-01-06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四十八条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三)道路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

(四)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第五十一条公共汽车、电车驶入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三)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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