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颁布时间】2004年10月22日
【生效时间】2005年01月01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