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七)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八)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十)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
(十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
(十二)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四)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一)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三)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借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十四)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