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规划局派驻各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局的指导下,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和制定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行政和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
(三)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划监察等工作;
(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市辖三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城市发展需要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等重要地区、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前组织技术论证,进行审查;
(六)参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大型或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会审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是我市城市规划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要的城市规划审查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第八条各县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研究,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市城市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辖三县重要地段、重要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局发文明确),在审批前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保护,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为依据,贯彻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
第十二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城和县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初审,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六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