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布置图、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的用地范围、四角坐标、高程等规划设计要点;
(三)建设单位将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图或初步设计图以及建筑施工设计图等资料送市城市规划局;
(四)市城市规划局进行现场查勘,审查图纸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各项建设,使用期满后自行无偿拆除、清场。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功能按城市规划局批准的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污染治理工程、环卫设施、消防设施、人防工程、供电、电讯、供水、供气、绿化及其它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按批准要求同步建设上述配套辅助设施的,在完成配套辅助设施建设以前,城市规划局不予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对外销售,不发房屋产权证。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勘测设计成果,必须以市城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及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其设计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排涝、人民防空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第四十九条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和预埋套管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第五十一条各类在建工程,实行“挂牌”施工。市城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建设工程从开工至竣工均能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市城市规划局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四邻关系的,工程竣工以后必须立即拆除。
临时搭建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在自行初验符合条件后,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