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管线测量资料、方案总平面、立面效果图、竣工图、查验灰线报告单、房屋实测面积情况等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
(三)市城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
(四)住宅小区应按照要求提交由所在区政府认可的按规定面积交付的社区配套用房,没有交付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
(五)市城市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面积、色彩和造型等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第五十七条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由市城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补办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建成区内在建设过程中(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完工期间)出现的违法建设和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局查处。其他违法建设,按照《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第五十九条市城市规划局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签发“一书两证”,或其他部门擅自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一律无效,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城市规划局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审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无效证书进行建设的,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对违法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违法建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转让、买卖、租赁、交换。拆除时不予补偿。对规划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房屋原批准的使用性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调整换发所有权证。
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不得拨款,银行不得予以贷款,施工单位不得为其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