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发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与招标投标相关的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的当事人提供规范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或者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时,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设立办公场所,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并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档案系统。
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与合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预算定额计价等方法为补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区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位消耗量、市场价格、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