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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时间:2011-01-14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3年11月30日

【生效时间】2004年01月01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交易和服务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建设工程程序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报建、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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