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环线以外的地区:太原市规划区以内,太行路以东。流路以西,北中环线以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南的地区。
22、本规定关于建筑间距要求,旧区是指已有建筑地区的改造建设;新区是指新辟地区的建设活动。
位于居住建筑间或组团内的低层建筑,只限于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不得作为居住或生活配套使用。
23、建筑朝向角度是指被遮挡建筑主要日照窗朝向方向与正南方向的角度,并以此角度计算与相临建筑的距离;为确定建筑朝向角度,设计总平面图的正北方向,应与太原市测绘院1/500-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每个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一个方向窗(按建筑物檐墙主方向窗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和低层居住建筑后檐墙开窗不计入遮挡因素。
附录二:计算规则及解释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2、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用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多层商住综合楼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
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按下式计算:
A=(A1M1+A2M2/M)×J
式中:A-折算的容积率
A1-商业建筑容积率指标
M1-商业建筑面积
A2-居住(或办公)建筑容积率指标
M2-居住(或办公)建筑面积
M-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总建筑面积
J-用地面积容积率调整系数
4、建筑计算日照间距高度规定:平屋面建筑为室外地面至屋顶挑檐上皮或女儿墙压顶上皮的高度;坡屋面积及退层建筑应分别考虑室外地面至檐口上皮、屋脊顶面以及退层建筑上皮的实际遮挡因素,确定建筑计算高度。
5、高层建筑遮挡面宽的确定:圆形平面按直径;矩形平面按被遮挡建筑平行投影宽度;多边形平面要分段验算遮挡因素以确定遮挡面宽度。
6、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为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之间的距离,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至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不含楼梯间突出檐墙部分)的投影之间的距离。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才垂直距离。
7、对被遮挡并予以暂留的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不论住人与否,均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