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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01-17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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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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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南充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4]55号

【颁布时间】2004年03月15日

【生效时间】2004年03月15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九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或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未列入附表中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下列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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