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反规定在机动车车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或者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借道通行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开启指示灯的;
(十三)驾驶公交车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停车的;
(十四)驾驶公交车未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驶离公交站台的;
(十五)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和单位接送职工的通勤客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放的;
(十七)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违反规定行车的;
(十八)机动车在禁行的道路、时间行驶的;
(十九)拖拉机不按照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驾驶摩托车未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第七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转借、挪用、涂改以及使用假冒、失效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规定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
(四)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骑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第七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未保持非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的;
(二)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两车以上共载一物的;
(四)在车行道内滞留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或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未避让行人的;
(六)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