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40公里;
(三)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机动车、挂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和公交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上坡视距不足30米、村屯或者行人稠密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非相对方向的车辆同时直行或者左转弯时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第四十八条 车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入主路的机动车让在主路上行驶和驶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三)进出停车场(库)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四)依次按照顺序行驶;
(五)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六)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九条 在划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公交车和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内的车辆在前方道路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但超越障碍后应当迅速驶回专用车道。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顺行方向行进;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当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作业区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50米、夜间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第五十一条 道路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
(一) 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
(二) 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
(三) 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体上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