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市区外的摩托车不准在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应当戴专用安全头盔。
第六十二条 拖拉机不得在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和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
第六十三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二)进入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前,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安全。掉头、转弯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示意;
(三)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六十四条 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六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置红色示警灯(筒);
(二)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六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
(二) 不准两辆以上车辆共载一物;
(三) 不准在车行道内滞留;
(四) 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五) 行经人行横道或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六) 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七)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过道路时,应当下车推行,不得突然折返;
(八) 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左转弯时,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未被交通信号放行不得进入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
(九) 不得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十)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准在市区内的道路上带人。但是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驾驶自行车并且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搭载一名学龄前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