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颁布时间】2006年03月30日
【生效时间】2006年05月01日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2006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每年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