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从电走廊和占压城市地下管网、依附防汛堤坝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沙取土、围填水面、堆放废渣和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转让、出租,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8满,建设单位应拆除临时建筑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凡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开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经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
(三)室外装修工程(含窗改门)和改变房屋原有形态、结构的大修工程;
(四)沿道路或者在广场、绿地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五)以构筑物形式设立的户外广告及各种临时搭建设施(含蔬菜大棚及看菜房);
(六)安装对建筑物立面造型或外部环境有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建(构)筑物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拆迁图中划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划定的范围进行拆迁。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建筑基底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少于3米。其中,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场所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定留足人流、车流集散用地。
第三十七条城市新建建筑遮挡周围原有住宅,致使住宅达不到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对住户给予经济补偿或安置。但下列遮挡除外:
(一)对住宅建筑非主要采光面的遮挡;
(二)住宅中一居室的日照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对其他居室的遮挡;
(三)原位、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建筑物对周围建筑物的遮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