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各项建设。
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除了因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和特殊情况需临时搭建棚亭以外,在丹东市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第四十七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看菜房批建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使用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买卖、转让、出租;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
第四十八条临时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到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
城市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占道市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城市旧区内的危破居住房屋应当按城市规划成片改造。近期不能成片改造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修建,但原则上不得扩大面积和增加层数。
丹东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民户,原则上不批建私人住宅。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的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实行集中配套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个人建房,必须根据村、镇详细规划审批;尚未编制村、镇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个人建房。
第五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检查制度,对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规划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工程。
第五章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工程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及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的,核发先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领取选址意见书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办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个人申请住宅建设,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填报私人建房申请表,并附街、区或村、镇有关部门对自然情况及建房理由的签署意见,必要时应附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