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0%-100%的罚款。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罚款收据。
第六十三条对违法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等。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拆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放线、验线。
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无故拖延审批时限等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对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各县(市)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规定。
第七十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政府1996年发布的《丹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