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丹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颁布时间】2000年12月15日
【生效时间】2000年12月15日
丹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丹东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新修订的《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前,暂确定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丹东民航机场净空区域、丹东港大东港区、丹东保税区、丹东华能电厂厂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与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丹东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丹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重要详细规划方案的审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