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7年11月13日
【生效时间】2007年11月13日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
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
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