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未预见设施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须经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内,按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规划局许可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队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局审核,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建筑物(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2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四)工厂、仓库、商店等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后退3米至5米。
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应按规定退还。
第四十一条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物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建造公厕,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备冲洗设施。公厕建在民用房屋的无窗两侧和平房背侧面的,其间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开设门窗一侧的,其间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设施应同时建造室内或室外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