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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时间:2011-01-20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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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冀建城[2003]427号

【颁布时间】2003年09月02日

【生效时间】2003年09月02日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各市城管局、建设局:

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之一,很多城市在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选址难、建设难”问题,没有具有法定效力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是一个重要原因。非典过后,群众对城市环卫工作的要求普遍提高,对环卫设施建设要求极为迫切。为此,我厅制订了《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对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重要性的认识。环卫设施建设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公共性基础性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对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解决环卫设施“选址难”问题,实现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在编制时,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制定城市详细规划时做出具体安排。

三、各市、县要按照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尽快组织编制环卫专业规划。各市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编制单位,并安排专项经费,设市城市要在2004年6月底前,县城要在2004年底前编制完成。

四、各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重环卫行业基础资料与数据的收集整理,提高其准确性,同时与编制单位密切配合,力求规划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五、为保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质量,必须委托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各市、县的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专家组要由五名以上城市环卫和城市规划专家组成。通过专家论证的环卫专业规划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在今后的城市容貌“燕赵杯”竞赛活动中,我们将把此项工作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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