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巢湖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政府令14号
【颁布时间】2005年08月17日
【生效时间】2005年10月01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经2005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住宅和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居民指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转非居民和有老宅基地的城市居民。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及违法建筑查处的监督。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居巢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前期审查及违法建筑查处、拆除工作。
市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需要,服从规划管理,不得妨碍城市发展、损坏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予审批零星建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建设:
(一)确属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直接影响居住安全的;
(二)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并符合规划要求的;
(三)农民子女长大结婚分户确需建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