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城市临街建筑物和其他地段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地段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需要提交两个以上建设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方案还应当送市建筑艺术委员会审查,待方案审定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二)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后退,8层以下(含8层)建筑物的建筑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米,8层以上建筑物的建筑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临街面不得设置橱房、厕所和敝开式阳台;
(四)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地段的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饰材料贴面;其他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应当粉刷或者贴面;
(五)临街建筑物的基础、阳台、雨棚、踏步、化粪池以及其他设施均不得超出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临街面地下铺设的管道及其配件不得外露或者凸出。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私有房屋一般不予翻修、改建。确属危房需要翻修、改建的,应当维持房屋的原来位置、面积和层次。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逾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期满仍不开工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禁止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未经放线不得开工;完成基础工程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对未提供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道路、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