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规定
【颁布时间】1995年08月30日
【生效时间】1995年08月30日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规定
经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布施行。
1995年8月30日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的,该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办理该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工作人员应出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郊区农民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郊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