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的;
(九)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突然变更车道、急停、急转弯,妨碍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二)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违反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使用警示灯光,不及时报警的;
(十三)运载危险物品、超限物品违反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禁行时间、路线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四)单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五)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不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或者强行穿插、超越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七)学习驾驶人违反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或者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八)学习驾驶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教练车乘坐与教学无关的人员或者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教练车的;
(九)机动车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二)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的;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违反机动车载物或者载人规定的;
(五)机动车行经积水路面、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