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八)违反规定不喷刷放大的机动车牌号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十)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人或者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十二)驾驶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机动车的;
(十三)违反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十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在设有乘降站点的道路上,驾驶客运机动车在乘降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的;
(二)驾驶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驾驶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驾驶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六)机动车行驶时,不使用安全带的;
(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八)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在同车道行驶中,违反规定不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十一)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向车外抛散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