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三)在车况良好、道路畅通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慢行、停驶,阻碍后车通行的;
(四)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驶入的;
(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的;
(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六)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肇事车的;
(七)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时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五)机动车行驶时,不使用安全带的;
(六)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七)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违反规定速度行驶的;
(八)没有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的制动装置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非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