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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时间:2011-02-10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二)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三)在车况良好、道路畅通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慢行、停驶,阻碍后车通行的;

(四)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驶入的;

(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的;

(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六)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肇事车的;

(七)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时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五)机动车行驶时,不使用安全带的;

(六)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七)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违反规定速度行驶的;

(八)没有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的制动装置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非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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