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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时间:2011-02-11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章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临时用地的期限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期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八条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同,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九条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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