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业务的;
(二)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的;
(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交通管理证件的;
(五)机动车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发动机、整车的;
(六)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七)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随车从事教学活动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仍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持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满分不按规定接受教育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第七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
(三)嫁祸于人的。
强迫、指使、纵容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经检测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正常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七十九条擅自占用、移动、撤除、污损、毁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它交通设施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条非法拼装、改装或者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非机动车一律收缴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