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开辟和调整公交客运车辆的行驶路线或者站(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占用道路施工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条道路两侧施工,应当分别进行,不得双向同时进行;
(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设置照明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进出作业区横穿车行道时,注意安全;
(四)作业完毕,及时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作业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不得在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施工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按顺行方向行进。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城市道路上的盲道和无障碍通道;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站(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撤除、污损、毁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其它交通设施。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三)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辅路行驶;
(四)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占道或者骑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频繁变更;
(二)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三)在车辆排队等候通行以及遇实线时不得变更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六条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组织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15日前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进行交通管制的决定。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牵引机动车的,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应当在辅路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