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时,准备进入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出路口的,应当提前驶入路口最右侧车道,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第三十条机动车遇有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交通阻塞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的,应当提前在100至30米范围内开启转向灯,同时确认安全。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在行驶中,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牵引与被牵引、道路作业、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等特殊原因外,禁止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
(三)进出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四)不得在消防队(站)门前及消防栓旁停放。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停放,驾驶人不得离车、关闭电路;
(二)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影响道路畅通时,迅速驶离;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障碍物对面、环岛或者高架路、立交桥、匝道、立交桥引桥及距上述地点5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闭好车门、车厢;
(二)不得在车辆行驶中上下人员;
(三)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车人。
第三十六条教练车在教学期间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不得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三)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车上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