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或者其它封闭的专用车道。
第四十一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须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顺序上下车;
(二)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
(四)货运机动车附载的作业人员,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不得站立,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乘坐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只能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
第四节城市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车行道分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分为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应急车道。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最右侧为慢速车道,其余为快速车道。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遇后车超越时,应当变更至右侧相邻车道行驶;
(二)不得突然变更车道、急转、急停,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三)在允许借道通行的路口、路段借道通行时,不得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遇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
第四十四条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供公共汽车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遇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四十五条公共汽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内依次单排等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
(四)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的,应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第四十六条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
第四十七条营运客车应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沿街揽客或者在站(点)外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