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行经城市立交桥时,应当在下层道路行驶;下层无法通行时,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可到上层桥面最右侧车道依次行驶,不得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除特许通行外,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等车辆不得在划定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五十条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快速路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天桥)、广场骑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
(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能载儿童,并备有安全座椅;
(四)非机动车上不得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五十二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公共汽车专用站(点),应当在人行横道线内行走;
(二)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快速道上使用、推拉人力车、轴承车等工具;
(三)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人行横道、桥梁、过街通道(天桥)、隧道、公共汽车站(点)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或者搭乘机动车;
(五)不得在机动车等候放行信号或者车辆受阻停车时上下车辆。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满10万元的;
(二)仅造成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