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